01法源:民法典第 585 條怎麼寫的
2021 年生效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 585 條原文核心:
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;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。
關鍵字:「過分高於」,不是「高於」。
這代表: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是被允許的(合約自由原則),只有「過分」才會被調整。問題是:什麼叫「過分」?
02「過分」實務認定:130% 是潛規則
舊《合同法》司法解釋曾規定「超過實際損失 30% 即屬過分」,這就是常被引用的「30% 上限」說法。
民法典生效後,最高人民法院並未明文規定「過分」的具體比例,但下級法院判決實務中,以下標準仍被普遍適用:
- 總違約金 ≤ 實際損失 × 130%:較安全區間,法院通常不會調低。
- 實際損失 × 130%–200%:有可能被調,需提供損失證明據理力爭。
- 實際損失 × 200% 以上:高機率被調低到 130% 上下。
所以重點不在「寫多高」,在「實際損失能舉證多少」+「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 130%」。
03黃金比例怎麼算出來:三類違約金寫法
不同類型違約對應不同公式:
推導:以毛利 25–30% 的台灣品牌商為例,延遲一天的實際損失約是合約金額的 0.5–1%(停線、訂單延誤、空運費),0.30–0.50% 落在「實際損失 × 130%」內。
重點:必須有 AQL 條款(Major 2.5 / Minor 4.0)作為客觀觸發門檻,否則「不合格」由誰定義會吵不完。
這類舉證困難,PRC 法院傾向接受合約預設值,前提是金額不離譜(不超過 200% 估算損失)。
04寫太低也不行:法院會主動調高
民法典第 585 條另一個面向:違約金「低於實際損失」時,法院可調高。
常見錯誤寫法:
- 「延遲每日 0.05%」:低於行業平均,法官可能主動調高,但訴訟成本反而高過收益。
- 「延遲每日 RMB 100」:固定金額在大訂單下嚴重偏低,等同沒寫。
- 「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」:把舉證責任全甩給自己,敗訴率高。
正確思維:把違約金寫在「實際損失 × 100–130%」區間,省下舉證麻煩、判決快、執行容易。
05工具:5 秒算出你的黃金比例
把月訂單金額、預期延遲天數、產業類別丟進去,系統會:
- 算出該行業毛利對應的「實際損失」基準
- 給出「站得住的 %/日」區間與紅綠燈評級
- 支援多情境儲存與比較圖表,方便和供應商來回談
常見問題
Q1. 違約金寫得高,工廠不就更怕?+
會怕的是「能執行」的違約金。寫太高,法官在訴訟時會主動調低到實際損失 130% 上下,你最後拿到的反而比寫合理還少;而且工廠看到離譜條款,會懷疑你是否真有打算長期合作。
Q2. 我可以用台灣或香港合約直接拿來用嗎?+
不建議。台灣《民法》第 252 條與香港普通法的違約金規則和 PRC 民法典不同,特別是「合理預估損失」的判斷標準。台港範本搬過來常見問題是金額過高,到 PRC 法院會被調低。
Q3. 如果工廠根本沒資產,違約金寫再高都拿不到吧?+
這就是為什麼必須搭配 (1) 工廠背調確認資產規模;(2) 付款結構保留尾款;(3) 管轄寫工廠所在地法院。違約金本身只是一張紙,要靠這三個工具讓它能變現。
Q4. 「30% 上限」現在還適用嗎?+
舊《合同法》司法解釋的 30% 已被民法典取代,現在判斷基準是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」。實務上 130% 仍是業界共識,但建議以實際損失為基準,而非機械套用 30%。

